父母將被視為不合格在大多數地方,很難證明一個人是否是一個不稱職的父母,而且對不稱職父母的定義常常故意含糊不清。大多數被發現的父母不稱職會表現出一定的特點或有一定的規律性,如不定期帶孩子上學,不給孩子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經常使孩子在身體或精神上處于危險之中,等等。遺棄孩子通常也會使父母貼上不適的標簽,遺棄是持續發生還是只發生一次。遺棄作為一種定義也可能模糊不清。
如果父母不能提供食物,則可能被視為不適合還有給孩子穿的衣服父母一方不稱職的,可以由另一方監護;父母雙方都不稱職的,可以寄養,也可以交給其他親屬。這種寄養不一定總是永久性的,如果導致不適格認定的條件得到糾正,不稱職的父母可以努力收回對子女的監護權。在許多司法管轄區,當不稱職的父母努力糾正導致子女被剝奪監護權的情況時,子女將被臨時監護6個月或更長時間
濫用藥物可能導致父母被貼上不稱職父母的標簽。法庭法官可要求其父母采取措施改善孩子的生活質量。這可能包括參加育兒或憤怒管理課程,甚至完成高中教育。法院可以命令父母參加心理評估或心理治療計劃,甚至包括藥物治療和咨詢。父母被視為不合格的原因千差萬別,因此父母必須采取的措施也可能千差萬別。
精神不穩定可能會導致父母被貼上標簽不適合照顧孩子在孩子的親生父母有能力承擔責任之前,養父母可以照顧孩子。
在決定父母是否有能力承擔責任之前,孩子的忽視是一個因素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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