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欺詐受害者填寫有關該事件的宣誓書世界各地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在網上查詢他們的銀行賬戶或收到銀行對賬單,結果發現賬戶上有他們沒有購買的東西行李被盜,行李內有信用卡或銀行卡,最后交給未經授權的人購買或取款。無論盜竊是由于實際盜竊某人的信用卡或支票簿,還是由于電子盜竊,當未經授權的人使用銀行賬戶或信用卡時,他或者她在金融機構犯有盜竊和/或欺詐罪
根據偽證罪處罰簽署的欺詐宣誓書,聲明有人未經授權使用某人&;的個人或企業帳戶信息進行未經授權的交易。幸運的是,大多數金融機構都明白,這種盜竊行為時有發生,而且有防止真正的賬戶所有者對交易負責的政策,必須遵守一些程序,以確保罪犯一旦被抓獲將被起訴,并且賬戶持有人本人沒有實施欺詐行為。要求賬戶持有人簽署欺詐宣誓書有助于實現這兩個目標通過簽署一份欺詐宣誓書,賬戶持有人證明了他或她沒有進行作為宣誓書主題的購買或取款。這為銀行提供了一定的保證,證明賬戶持有人所說的是真實的。如果以后有證據表明賬戶持有人確實進行了購買或取款,那么他或她可能會因偽證而受到額外指控。此外,通過簽署欺詐宣誓書,如果賬戶持有人最終被抓獲,他或她可以被傳喚出庭作證指控犯罪行為人同樣,由于文件是在偽證罪的懲罰下簽署的,如果賬戶持有人改變主意或后來不想與當局合作,他或她將面臨偽證指控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在沒有賬戶持有人證詞的情況下,宣誓書也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如果賬戶持有人在庭審時無法出庭作證。
當未經授權的人竊取并使用他人的支票時,即為財務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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