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轄"一詞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一部分,定義了哪些人有資格獲得公民身份在法庭上,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一規定不適用于外交官、部長、領事或大使館工作人員的子女。作為在美國從事政府事務的外國人,父母和子女對本國負有效忠義務。他們不受美國的管轄,不受大多數法律和法律的約束未經起訴。父母未經外國政府派遣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受美國司法管轄,被視為美國公民。父母可以在美國旅游度假或在合法或非法移民過程中。在法律上,區別不在于父母是否是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而是父母是否是外國政府的積極分子,不受美國法律的約束。如果父母自愿在美國,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就是被認為是美國公民。對公民權條款中管轄權部分的解釋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它賦予出生在美國的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父母是美國公民這個漏洞實際上允許非法移民在該國生孩子,而這些孩子會自動成為公民,這一解釋的反對者認為,非法父母和外交官一樣不受美國的管轄,因為美國將把他們驅逐回自己的國家,而不是對他們行使法律管轄權,盡管孩子出生在美國本土,但他們應該與父母享有同等的地位
美國最高法院已發布裁決,界定誰是受管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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