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法院的法官有機會在大多數事務中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大法官法庭的概念產生于英國,當時公民開始對法院作出的法律判決表示不滿,他們認為法律有時不公平,有些情況沒有被法律所涵蓋,因此法院無法作出回應。衡平法院的出現是為了處理人們可能想要的賠償金超過金錢賠償金的法律情況,法官有權根據自由裁量權行事,而不是遵循法律規則
衡平法院的判決將更多地基于公平而非法律法律責任,但在審理案件時有更多的余地它可以作出一項判決,其中包括一項公平的補救措施,如禁令,而不是簡單的金錢損害賠償。這些法院可以用于具體履行,例如,要求某人賠償違約衡平法院的法官可以權衡案件的許多不同方面,并從不同的角度作出判決。這使法官有機會運用自由裁量權和判斷力,而不必依賴法律的狹隘限制。在這些案件中,結果可能會被視為更公平或更公平在衡平法院審理。在衡平法院和法院分開的地區,根據案件類型和政策,人們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或另一個立案。在法院有權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官在制定判決或回應公平救濟請求時可以考慮公平問題。在這類法院任職的法官必須表現出超出對法律基本理解的批判性思維、自由裁量權和公正性的能力,作為法官公正評估案件的能力在衡平法法庭上可能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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