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是自愿的,但具有約束力全球化要求建立一個有效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仲裁在國際交易中尤其實用。當事方可能不熟悉外國法律制度,可能面臨語言障礙,如果需要在外國提起訴訟,可能會受到不公平的不利影響。
國際仲裁允許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在法院和其他正式法律渠道之外解決爭議。仲裁是自愿的,由合同產生。雙方同意在最初的合同談判中提交仲裁,或者雙方同意在爭議發生后訂立仲裁協議一般來說,仲裁程序的選擇,仲裁程序的選擇,仲裁程序的選擇,仲裁程序的選擇,仲裁程序的選擇等當事方選擇通過仲裁而不是訴訟解決國際爭端有許多原因。國際仲裁提供了一個中立的論壇,任何一方都不覺得自己處于文化劣勢,仲裁使當事人能夠比通過法院系統更快、更廉價地解決復雜的糾紛。與法官和陪審團不同的是,仲裁員的選擇取決于他們的專業知識或知識,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設計自己的仲裁程序國際仲裁還提供了比法律制度更嚴格的保密性,而法律制度在商業環境中尤其重要。最后,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而且往往比國家法院的判決更容易執行。得到數百個國家的批準,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俗稱"紐約公約")要求簽署國承認和執行在其他參與國簽發的國際仲裁協議和外國仲裁裁決仲裁結束時,仲裁員的決定是終局的,具有約束力,一般不可上訴或由法院復審這與調解有著根本的不同,盡管兩者都屬于替代性糾紛解決的范疇。盡管調解是一種有利于達成和解的談判,但仲裁以最終裁決結束,類似于標準的法庭案件。同樣不同于調解,當當事人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時,他們通常會放棄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國際仲裁也有別于許多國家的仲裁發展成為自己的爭端解決領域,有專門從事國際仲裁的專業人士和許多國際仲裁機構,包括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國際商會仲裁法院,國際替代爭端解決中心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國際仲裁通常比訴訟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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