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槍支犯罪可導致重罪武器指控1968年的《聯邦槍支管制法》禁止某些個人團體擁有槍支。1986年的《槍支擁有者保護法》進一步加強和澄清了這些法律。根據聯邦法律,被禁止擁有武器和彈藥的人包括那些被判犯有輕罪家庭暴力罪的人,對受管制物質上癮的人和被投入精神病院的人。
被判犯有輕罪家庭暴力指控的個人聯邦法律禁止擁有武器和彈藥。根據這些聯邦槍支法,被判犯有大多數重罪的個人被禁止購買、擁有甚至居住在有一把槍這些法律只適用于已被起訴而尚未被定罪的個人以及已經服滿刑期的已定罪重罪犯。被定罪的重罪犯應意識到法律通常適用于槍支和彈藥。法律通常不區分武器是否為拆卸的,不能使用的或鎖起來的。一般來說,所有槍支都可以被歸類為危險武器,如果被未經授權的個人持有,可能會導致重罪槍支指控。
可能會獲得被盜的武器在槍支重罪指控中。如果一個被定罪的重罪犯在持有槍支期間犯下或企圖犯罪,隨后的罪行也被視為重罪。例如,參與搶劫的個人可能會因為持有槍支而被提升為嚴重的重罪搶劫罪。與槍支有關的重罪指控也可能因協助和教唆重罪犯購買武器而被購買。獲得被盜武器或從槍支中刪除序列號可能會被購買除了聯邦法律,州和地方的槍支法律也可能適用。當涉及到攜帶隱藏或隱藏武器的能力時,大多數州要求公民首先獲得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而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支的人可能面臨重罪指控,即使是合法獲得所需執照的個人,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指控犯有槍支重罪例如,攜帶這種武器進入學校區域或政府大樓通常是違法的。關于使用武器作為自衛手段的規定也因管轄權和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地方、州和國家一級嚴格執行。在許多情況下,地方法律可能與聯邦法律大不相同,或者可能更嚴厲。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法律的無知并不能防止受到重罪槍支指控。這些法律可能會面臨不斷的審查,而且往往會不斷修改對于一個知識淵博的律師來說,通常是為了了解槍支法律適用于特定案件。
1968年《槍支管制法》管轄槍支及其彈藥的銷售和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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