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某人在脅迫下簽訂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要約必須在所有有約束力的合同中作出。要約一般是有價值的東西,如金錢,但它也可以是一種要約,表示要做或不做某人有權做或不做的事情。一個例子是出售房產時的購買價格。買方向賣方提出以特定金額購買房屋的要約。要約的另一個例子是要約在雇傭合同上簽字的當事人受合同條款約束在有約束力的合同中,下一個要素是對要約的接受。一旦要約作出,為了使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要約必須被接受接受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如果是書面的,合同的執行就容易得多,接受是指簽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表示接受合同條款。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對價是約束合同的最后一個要素。對價是作出承諾的人給予的有價值的東西向接受要約的人提出的要約。在許多情況下,對價包括貨幣支付。在購買房產的例子中,對價可以是首付款。雖然書面合同更容易解釋強制執行,它們并不是唯一可以構成有約束力合同的合同,許多法律制度也承認口頭合同,口頭合同必須包含相同的要素,唯一不同的是口頭合同而不是書面合同有些合同不能構成有約束力的合同。例如,要求一方當事人做違法的事的合同被認為是無效的,因此對任何一方都沒有約束力。其他合同是可撤銷的,意味著它們對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可能被另一方作廢。一種簽訂的合同例如,與未成年人發生關系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是可以撤銷的,因為未成年人沒有合法的合同能力,因此,成年人受合同條款的約束,但未成年人可以選擇撤銷合同或遵守合同條款
已簽署的合同通常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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