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根據商業條款擴大國會權力的第一個案例是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年,最高法院裁定,紐約州授予的汽船航行壟斷權無效,因為它禁止了新澤西州和紐約州之間的州際貿易。這項裁決意義重大,因為它確立了商業條款的適用范圍超出州際貿易問題,包括州際貿易導航。
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一系列裁決,形成了商業條款的適用1941年,最高法院還利用商業條款支持州際自由移民。加州試圖限制從塵暴中來到該州的移民人數這項法律規定將非居民的貧困人口帶進加利福尼亞州是一種犯罪行為。Edwards v.California對這項法律提出質疑,法院認為人是"商業物品",因此移民流動是國會而不是各個州來監管的問題在20世紀60年代,最高法院進一步擴展了商業條款,用它來為禁止不代表政府機構或不為政府機構工作的非國家行為者的歧視立法辯護,《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平等保護權只保護那些代表政府行事的國家行為者免受種族歧視,因此私營企業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平等對待所有種族,法院認為,國會可以對顧客主要來自其他州的企業進行監管。同年,法院在《Katzenbach訴McClung》一案中的判決將商業條款適用于一家餐廳,因為該餐廳主要為當地人服務,它的食物來自其他州。這兩項決定確立了1964年民權法案的權力,將私營企業包括在內。雖然最高法院根據商業條款賦予國會多種權力,它還拒絕了與該條款的一些微妙的聯系。例如,1995年,國會試圖禁止在學校區域使用槍支,理由是槍支的存在會創造一個不利于自由貿易的環境。商業條款有許多應用,但它確實是對國會權力的一種制約在某些情況下
第一個根據《商業條款》擴大國會權力的案件導致了對輪船壟斷的裁決。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