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承包商為建筑業主執行施工作業時,承包商可以獲得機械和留置權,以保護其付款權被解除的機械留置權是承包商提供勞動力和供應品以改善財產的財產上的擔保物權。這些留置權也稱為材料留置權或簡單的建筑留置權留置權。通常有非常嚴格的正式要求,承包商,稱為留置權人,必須遵守,以建立留置權。留置權存在后,據說是附在有關財產上。任何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搜索都將表明該留置權存在,直到承包商解除該留置權因此,即使承包商行使留置權,也不會對財產行使留置權,業主希望從承包商處獲得留置權解除在承包商無條件解除留置權后,該留置權不再存在。如果承包商在收到全額付款前給予留置權解除,他或她將失去留置權所給予的保護。例如,如果承包商無條件解除留置權以換取支票,則在下列情況下,承包商失去了留置權的保護:然后業主停止支付支票。在無法確定全額付款時,為承包商提供保護,許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有條件的留置權解除。有條件的留置權免除從財產的所有權記錄中刪除留置權,并終止承包商使用財產作為付款擔保的權利。但是,如果付款不是按照承諾進行的,例如支票被拒付,承包商將允許恢復對財產的留置權。然后,留置權將繼續給予承包商在財產上的擔保權益。因此,有條件的留置權解除保護了承包商和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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