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鑰匙的人收回人。這類收回行為與非自愿收回有很大不同。前者是債務人將車輛帶到貸款人處,連同登記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文件所有權。這些文件連同車輛鑰匙一起交付給貸款人。此時,債務人承認,他或她不再擁有對車輛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貸款人可以以任何希望的方式自由處置財產收回的汽車相反,非自愿收回通常要求貸款人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尋找債務人和車輛。在為法院下令的收回取得必要的文書工作和雇用專業人員將車輛從其所在地收集并拖至儲存設施時,會產生額外的費用由貸款人指定。與自愿收回車輛不同,非自愿收回可能需要數周甚至數月才能完成,因為債務人可能會通過頻繁移動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貸款人的努力來避免收回通常與自愿收回車輛有關的一個誤解是,一旦車輛交給貸款人,債務人就不再承擔任何類型的財務義務,事實并非如此,即使貸款人能夠出售車輛并支付部分未償汽車貸款,債務人仍有責任彌補差額。另一種說法認為,自愿選擇放棄車輛將防止該行為損害債務人的信用評級。自愿收回車輛并不妨礙貸款人向信貸機構報告收回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是自愿放棄,信用評級仍有可能至少降低100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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