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是大憲章下的一項法定權利,1215年由英國國王約翰簽署。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國家官員濫用職權的保障措施。在古代,君主和地方統治者可以而且確實沒有正當理由地監禁政敵、政策批評者,甚至個人敵人。不幸的是,這種侵權行為仍然在世界各國發生。人身保護令是為了確保當一個人被監禁時,法律程序不會被規避,它通常被用來確保囚犯獲釋,或通過要求警方提交正式指控(可在法庭上提出抗辯)來加快法律程序。
在美國,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逮捕和拘留一個人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rse)是拉丁語,意思是扣留尸體,是完整法律短語的縮寫,要求為關押囚犯提供正當理由。拉丁語是中世紀歐洲的一個保留語,當時所有受過教育的人都用拉丁語書寫;這就是為什么科學、醫學,法律術語在現代仍然用拉丁語書寫。人身保護令是中世紀英國的一項法律權利,并被納入13世紀的《大憲章》(Magna Carta)中,大憲章為后來的許多法律章程制定了標準。人身保護令也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在第一條在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中,這是一項基本權利。一旦令狀送達,國家往往有義務舉行聽證會,以確定囚犯是否被合理監禁政府代表必須在聽證會上證明適用的法律管轄權,否則法院將要求釋放囚犯。在許多情況下,警察或法院將通過起訴或釋放囚犯來消除此類聽證會的需要,有時甚至在令狀提交之前。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在內,允許在發生戰爭、入侵或其他國家危機時暫停人身保護令。
憲法第1條提到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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