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案件需要有不當行為的證據。在一個簡單的假冒案例中,有人可以銷售帶有其他公司品牌的產品,或者聲稱某個名人認可了某項服務,而事實并非如此。在這兩種情況下,此人都是在利用公司或名人建立的商譽進行交易。建立良好的聲譽需要時間。投入時間、金錢和精力來建立穩固的聲譽是做生意的一項成本,而冒充是允許的人們從其他方的支出中獲利。此外,假冒偽劣可能會造成經濟損失。人們可能會購買更便宜的品牌產品來省錢,沒有意識到它與昂貴產品的來源不同,這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剝奪了公司本應獲得的利潤這也會損害聲譽;例如,如果有人買了一個壞掉的背包,他可能會開始把質量低劣與背包上的品牌聯系起來,這會損害原公司的聲譽在法庭上,人們必須能夠證明產品或服務是如何被假冒的,并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被告打算利用公司的聲譽和商譽進行交易,例如包裝顏色方案與原告相同。此外,原告還提供了已確立聲譽的證據,并提供被告活動造成損害的證據,對假冒偽劣的公司可以處以罰款,也可以下達停業令,如果被告想繼續經營,有何建議公司的產品來自另一方,或由另一個人或公司背書,必須從營銷材料、包裝等方面予以消除。公司也可以嘗試進行合法的許可交易,允許他們在產品上使用品牌、肖像和其他可識別的標記,并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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