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是三級重罪。在普通法中,縱火被定義為惡意焚燒另一個人。該學說已經發展到包括家庭以外的各種建筑,包括學校和教堂等公共建筑。此外,某人可能因焚燒自己的住宅或他人的個人財產而被判縱火罪。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程度的焚燒來確定犯罪關于縱火。有些人只要求有"煙熏",這是煙霧損害的另一個詞,而另一些人則要求建筑物有實際的炭化才能構成縱火。
縱火辯護可能側重于一個人是否有意縱火。正確建立縱火防御的第一個方法是將自己與建筑物的燃燒分開。如果此人被錯誤地指控,并且與導致建筑物被燒毀的行為無關,那么他或她就可以確定不在場證明。不在場證明是指提供證據,通常是作證的證人,表明被告不在犯罪現場犯罪發生的時間。如果被告能夠證明他或她在放火時不在現場,那么可以以他或她沒有引起火災為由提出有效的縱火辯護如果被告的行為實際上導致了建筑物的燒毀,但并沒有惡意地將建筑物燒毀,那么建立縱火辯護就更為復雜了。他或她將不得不提出他們沒有犯罪意圖的辯護,即"精神狀態"的法律術語-縱火。換句話說,他們并不是有意燒毀建筑物。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或她并非有意縱火,那么,即使他們的行為實際上導致了財產的毀壞,他或她也很可能提出有效的縱火辯護。
一個可靠的縱火辯護將由一名作證的證人組成,該證人聲明被告在縱火發生時不在犯罪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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