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在法庭上通常是不可接受的。這兩種感覺都與獲取無法證實的信息有關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資料。傳聞的典型例子是"我表弟看到了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表弟很可能看到了犯罪,但除非表弟能被帶到法庭作證,這種證據被視為道聽途說,因為它沒有得到真正目擊犯罪的人的證實。
當某人提供無法證明的證詞時,這被稱為軼事或傳聞。許多國家區分刑事和民事審判中使用傳聞。刑事審判通常對證據的接受有更嚴格的規定,因為審判結果可能會更嚴重。在一些國家,傳聞在民事審判中是允許的,但不是在刑事審判中。這是為了保護那些為自己辯護的人免受謀殺等嚴重罪行的指控。某些類型的傳聞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從技術上講,出生證明就是傳聞的一個例子,因為它是記錄某人出生的二手信息但是,它被視為可接受的證據,因為這是一份法律文件,而且很難追查到在出生時在場的官員。在不允許傳聞的國家,其他生命統計數據和公共記錄也可作為傳聞例外情況接受。大多數國家都有一份明確的例外清單傳聞規則,可用于確定證據是否可接受。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前,他或她通常會會見一名律師,他或她將引導證人通過他或她在證人席上所期望的東西。律師可以與證人討論傳聞法律,以確保他或她不會意外地違反傳聞規則。例如,如果一個醫生被傳喚出庭作證,他或她可以重復在作出醫療診斷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例如"我在[餐館]吃了飯,然后感覺不舒服",但普通公民不能重復這樣的陳述,因為他們將被視為來自某個不在場的人的傳聞醫生。
謠言被認為是道聽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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