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最常見的用途之一是法庭證人。在法律上,宣誓通常用于確認法庭證詞,確保法庭交易的誠實。證人在世界上幾乎任何一個法庭上都必須宣誓所說的一切都是真實的。這種宣誓通常是舉起右手,左手放在圣經或其他神圣的經文上,有時放在自己的心上,面對法官。然后法官宣讀誓言,證人必須重復一遍。
童子軍的宣誓主題非常具體。宣誓通常以背誦當事人的姓名開始,然后陳述允諾或肯定,并援引某種更高的權力或權威。遵循這種模式的宣誓范例如下:"我,約翰·杜伊,宣誓或確認我今天所作的證詞將是全部事實,除了真相之外什么都不是,上帝保佑我。"類似的誓言要求誠實、保密,陪審員、法庭記者、口譯員和法院法警通常也會得到公平處理。
宣誓通常是在圣經上宣誓的。在法庭上宣誓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誠實的氣氛拒絕宣誓通常會導致一個人被逐出法庭或被禁止參與訴訟程序。違背誓言會使一個人遭受偽證罪和藐視法庭罪的指控。在大多數地方,這些都是嚴重的罪行,可處以罰款,通常還有監禁。然而,并非所有的宣誓都與審判有關,并不是所有的宣誓都像法庭宣誓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許多宣誓都是為了儀式性或個人約束力而設計的,即使它們沒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宣誓就職就是一個常見的例子。宣誓就職所需的步驟與法庭宣誓的步驟相似。宣誓必須在公開場合進行必須以宣誓聲明的形式出現。通常,就職宣誓是根據所承擔工作的具體任務和任務而定的。在國會議員、參議員、國會議員、總理和總統開始工作之前,通常需要宣誓。在宣誓書中,官員們通常宣誓履行自己的職責盡其所能,始終維護國家法律,謀求人民的最大利益,以及其他適當的肯定。這種宣誓是對某些事情的承諾,但不是契約。官員通常不能因違背誓言而被罷免。但是,他可以被罷免,如果在違背誓言的過程中,官員隨后也違反了既定的法律,這是經常發生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在自愿、非法庭的基礎上宣誓更多的是一種誓言和個人或職業標準,而不是法律義務。醫學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效忠或公民宣誓以及童子軍宣誓是指具有非常具體主題的宣誓的例子。在這些類別中的任何一種宣誓都是公開的,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莊嚴的事情,但在法律上通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很多時候,這類宣誓可以由整個團體一次宣讀,不需要單獨背誦。
許多醫學專業人士在畢業時都會宣讀希波克拉底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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