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gestate在法庭文化中很少使用今天,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人們越來越多地將允許進入法庭的二手陳述與明令禁止的陳述區分開來。大多數現代法庭只允許承認三種類型的陳述:解釋身體行為的詞語、自發承認,以及解釋精神狀態的陳述。除非一項陳述明確屬于這三類之一,否則通常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有些國家,如加拿大,允許在聲明創造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使用二手信息。第四類允許自發聲明,如:,"她是我妻子!"在審判中被包括在內,因為它們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法律關系。允許這些陳述的理由是它們建立了一種法律關系,法院必須考慮這種關系才能作出準確的裁決。在某些情況下,res-gestate被廣泛地解釋為允許一些通常不被允許的話語,許多虐待兒童的案件大量使用二手口供,以避免強迫兒童在公開法庭上出庭受審的創傷。像這樣的敏感案件依賴傳統上被認為是道聽途說的陳述,才能使審判順利進行當陳述在法庭上被用作案件的關鍵部分時,聽證會通常是必要的。聽證會允許辯方和控方評估陳述的準確性及其對審判的整體有效性。聽證會在二手陳述將構成大量證據的審判中尤其重要,例如在虐待兒童的審判中。這個詞在重罪謀殺案的審判中明顯不常見。在這些案件中,res-gestate指的是審判的開始到結束的過程。它也可以用來表示二手陳述,這一法律術語在重罪謀殺案中的使用混淆是現代法庭文化中很少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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