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審判期間,法官發布最終裁決。當雙方希望通過法院系統解決爭議時,通常會發生民事訴訟,通常是為了金錢損失。民事訴訟程序從一方開始,稱為原告,對被稱為被告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該申訴必須根據該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在適當的管轄區提出,這意味著必須允許提出申訴的法院審理案件。然后被告必須提交他或她對申訴中的申訴的答復,稱為"答復"。
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當事方應開始證據開示程序。該過程包括要求提供有關潛在證人的信息,以及獲取另一方的文件以尋找相關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在某些物品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在進行證據開示時允許的內容,并且只有在請求方不被允許接觸證據的情況下才會被搜查,在其他證據問題中,可能會舉行幾次預審聽證會,以確定哪些內容在審判中會被采納,哪些內容將不被采納。發現過程也是一方當事人建立自己的案件并決定其在審判中的策略的過程。一旦發現完成,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已經開始,首先是當事人的開審陳述,然后是證據和證人的陳述,然后是當事人的最后動議,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隨著結案陳詞和判決而進入高潮,這是由法官和陪審團發布的。與普遍的看法相反,民事訴訟法確保在審判中一般不會有意外,因為發現過程允許每一方對另一方可獲得的證據有一個開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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