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告上法庭,法官可以裁定債務人必須實實在在地付款。在一個可能產生第三債務人的情況的簡單例子中,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告上法庭,法官可以裁定債務人確實必須付款。可以出示證據證明債務人在銀行有存款,法官可以向銀行發出命令,指示銀行必須凍結債務人的賬戶,清除欠債權人的錢,并將資金交給債務人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成為第三方;它是第三方,但由于代表債務人持有資產而卷入此案。
扣押發生在對債務人作出法律判決之后。工資扣押是另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可以用來收回款項欠債權人的。在工資扣減中,雇主被命令扣留雇員的一部分工資,并將資金交給債權人。這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工資扣押來清償債務。債權人的類型可能會有所不同。扣押程序通常是為了扣繳欠稅務機關的錢,或是為了確保子女的撫養和生活贍養費支付到他們預定的接受者手中個人債權人,如房東,一旦在法庭上令人滿意地證明了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啟動扣押程序。如果有人認為扣押是非法或不公正的,可以咨詢律師來討論選擇。一旦第三債務人收到扣押令,就有法律義務采取行動但是,有時更改在系統中傳播可能需要時間,債務人有時會利用這一點。例如,如果向銀行總部發送了一份扣押令,債務人可能會在信息傳輸之前清空分行的賬戶。因此,發出扣押令的確切日期和時間往往被隱瞞,以減少債務人企圖逃避扣押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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