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雇員誹謗發生,有必要確定雇主所作的陳述事實上是不真實的。為了使雇員誹謗發生,有必要確定雇主所作的陳述事實上是不真實的。當雇主提出直接指控時,證明或反駁這些陳述相對容易。例如,如果雇主說雇員總是遲到報到,公司記錄顯示雇員去年只遲到兩次,有可能確定雇主的陳述是虛假的,并且意在誹謗雇員的職業道德。
印刷或書面的雇員誹謗可被歸類為誹謗。如果雇主的聲明是暗示性的,證明雇員誹謗可能會更困難一些,但可以有多種解釋。由于間接陳述似乎對雇員的誠實或工作習慣產生懷疑,法官或法院可能會發現有必要更多地了解陳述的背景和背景這樣做將有助于確定這句話是否意在損害員工的聲譽,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減輕處罰的情況,從而改變措辭的含義和意圖。
誹謗前雇員會使他們很難找到新的工作考慮到雇員誹謗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各不相同,將適用的陳述分為兩類是很正常的。如果有關的陳述是以某種印刷或書面形式記錄的,雇員的誹謗行為屬于誹謗。如果是口頭陳述,則該誹謗屬于誹謗。如果是誹謗,可以由在場的其他各方提供證詞來否認或確認雇主所作的陳述,使用與雇員聲稱的相同的措辭。許多司法管轄區確實規定了有限數量的保護雇主免受起訴的情況,即使雇員誹謗是在預感到惡意的情況下發生的,這種特殊或絕對的特權可以在三種情況下得到擴展:關于失業補償申請的聲明、對傳票的書面答復,或在與雇員委員會或政府人權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所作的陳述。由于有關雇員誹謗的法律在不同地區有所不同,當員工認為現任或前任雇主的虛假陳述導致某種類型的損害時,尋求法律顧問對于確定該員工是否有某種類型的追索權至關重要。
員工誹謗涉及員工在工作場所的聲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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