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利益實體(VIE)是一種合法的商業結構,允許投資者持有該實體的控制性權益,而不將該利益轉化為擁有足夠的投票權以獲得多數票。與特殊目的實體有些相似,可變利益實體是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定義的。基本上,如果任何投...
可變利益實體(VIE)是一種合法的商業結構,允許投資者持有該實體的控制性權益,而不將該利益轉化為擁有足夠的投票權以獲得多數票。與特殊目的實體有些相似,可變利益實體是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定義的。基本上,如果任何投資企業能夠正確地被認定為可變利益實體,則必須以某種形式存在三個要素。
![]()
首先,持有該實體股權的投資者或投資者群體則不會擁有控制公司的特權或責任。這意味著擁有如此龐大的股權集團的杠桿作用不會自動轉化為對公司運營的重大決策,或重組公司高管層的能力。但是,可變利益實體的投資者在實現投資回報方面將獲得與其他任何投資者相同的利益。其次,可變利益實體的資本可能會比較少。也就是說,風險股權不足以為風險企業的整體運營提供資金。其他資金來源,如產品銷售,將承擔支付與持續經營業務相關的費用的負擔。這實際上是股東投票權受到限制的原因之一,因為他們的利益不是維持公司運轉的主要資產。最后,目前的經濟狀況并不一定能滿足風險股東的投票利益,為了符合這一有時被理解為反濫用規則的條件,投票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種情況使公司有可能度過一段對公司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很低,但預計會有更好的時期。在這個暫時低迷的市場中,可變利益實體的設立,使處于風險中的股權持有人更難試圖關閉公司并出售資產。這類合法的業務結構有助于保持行業和投資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更加穩定,即使是在暫時的低迷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