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系統正式稱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系統,通過提供一個單一的、普遍接受的行動方案,允許商標尋求者在一個中央組織,而不是在每個國家注冊,馬德里體系具有成本效益,促進全球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和...
馬德里系統正式稱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系統,通過提供一個單一的、普遍接受的行動方案,允許商標尋求者在一個中央組織,而不是在每個國家注冊,馬德里體系具有成本效益,促進全球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兩項條約的條款對馬德里體系進行監管,并不是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義務遵循馬德里體系并參與其中各國可能遵守一項或兩項適用的知識產權條約。世界上大多數主要經濟體,包括中國、美國、英國和日本,都是其中一項或兩項條約的締約國,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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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德里體系下注冊時,商標所有人雙手叉腰,通過基本申請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申請國際注冊。然后,通過一種稱為指定的程序,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選擇的參與國注冊商標,商標可以在任何時候擴展到新的司法管轄區或現有的成員國。有兩個協議決定了馬德里體系的條款和范圍:馬德里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比《馬德里協定》有更多的成員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這是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馬德里議定書允許未決商標——尚未在其原產國得到承認的商標——同時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如果商標申請國接受商標申請,商標將自動在其他國家注冊,而《馬德里協定》只允許對已經確立的商標進行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賦予每個國家決定商標所有人的保護請求是否在該領土上被接受的權利。然而,馬德里制度確實存在一些缺陷。如果某個參與國確實出現了與商標侵權有關的問題,商標所有人可能必須使用該國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申訴,基本申請中的條款適用于所有國家,對基本申請所做的任何更改都會影響商標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地位。這一要求有些嚴格,妨礙了商標為特定國家量身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