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方當事人參與訴訟時,他或她通常需要保護訴訟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手中的記錄。獲得此類記錄的法律程序是準備并發送一份非當事人傳票,也稱為傳票,以減少訴訟費用,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收到非當事方傳票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律上...
當一方當事人參與訴訟時,他或她通常需要保護訴訟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手中的記錄。獲得此類記錄的法律程序是準備并發送一份非當事人傳票,也稱為傳票,以減少訴訟費用,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收到非當事方傳票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有義務遵守傳票中的要求,除非向法院提出反對或有效的理由,并且法院為該方的遵守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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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臀部的男子傳票是法院命令某人或出庭或出示傳票所要求的文件。在許多情況下,訴訟一方需要由第三方保管的記錄。例如,醫療記錄或電話記錄可能對正在進行的訴訟至關重要;但是,這些記錄通常由醫院或電話服務提供商保存。此外,許多組織或企業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不會出示這些記錄。當一方需要要求由第三方保存記錄時,準備一份非當事方傳票,并提交法院批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律師有權擔任法院官員,在未經法院事先批準的情況下發出傳票。如果正在審理案件的司法管轄區不允許律師發出傳票,則法院必須審查請求并批準或拒絕傳票。一旦發出非當事方傳票,法院就會命令接收者遵守傳票的條款。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包括匯編和制作傳票中所列的記錄或文件。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因不遵守非當事方傳票而面臨藐視法庭罪如果非當事方傳票的接收者認為他或她有不遵守的合法理由,則必須向法院提出正式異議。例如,如果所請求的記錄受保密法保護,則接收者必須基于該理由反對該請求。其他常見理由或有效理由未能出示傳票要求的文件或記錄包括記錄或文件已丟失、被盜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