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軍服辦理條例》劃定:“戎行戒備執勤人員該當增強查抄,糾察,實時改正違法穿戴軍服的行為。“
按照《軍服辦理條例》劃定:”禁止生意,出租或者私行出借,贈予軍服。禁止利用軍服和中國制式服裝曾經裝備的人平易近解放軍從事經營勾當。
按照《中國人平易近解放軍內務條令》劃定:”軍服以及標記服飾不得變賣,不得仿制,不得私行拆除或者借(送)給非甲士。甲士退役時,該當將標記服飾上交。“
按照《軍服辦理條例》劃定:“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不法出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生意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出產發賣軍服仿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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