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底,江蘇宿遷出了個有點詭異的案子:54歲的男子朱某,在和有夫之婦曖昧聊天后不久,突然倒在某碼頭上。等到急救車趕到時,朱某已經死亡。
經過尸檢,法醫認為朱某的猝死系自然死亡,并非暴力傷害致死;而死者家屬則萬份懷疑這個結論,因為朱某的尸體看起來的確有些不對勁:
他的尸體上有多處淤青,腰背部有3個小孔,很像是針眼;而將遺體翻過身來,鼻子里甚至還流出了血來;尸體的手上有幾個小傷口,后腦部分有凹陷。

因此,朱某的家屬認為,他是死于暴力毆打,對警方的調查意見并不認同。
而法醫則解釋說,這些淤青是尸斑,屬于正常現象;小孔則是被沙粒或類似的東西硌出來的,與案子本身關系不大。
那么,所謂的尸斑,到底是個什么東西?法醫能鑒別出是傷痕還是尸斑嗎?
水往低處流
當死亡發生后,人體的呼吸和心跳都會很快停止。而心跳停止就意味著血液循環失去了動力,血管中的奔涌的血液一下子就安靜下來。
就像水一樣,這些血液也開始朝著往人體較低的部位聚集。這里的“較低”,并不一定就是我們的腿、腳,而是看倒下的那一刻,身體是保持什么樣的姿勢:坐著死在電腦邊上,血液就會積累在小腿和腳上;仰面死在床上,則血液更多的積累在背部和臀部。
而這些攢在一起的血液,就會在尸體皮膚上導致一種淡淡的、大片的暗紅色斑塊出現,也就是所謂的尸斑。
那么,怎么區別尸斑和外力導致的瘀傷呢?
通說認為,在死亡后的12小時內,尸斑還沒有固定,如果將尸體的位置搬動,比如讓本來坐著的尸體平躺下來,則血液會跑到新的低位置去,原來的尸斑褪色、消失,而在新的低位則會出現尸斑。
同時,此刻的尸斑還有個特殊之處:用手指摁壓一下,尸斑就會因為血液被擠開而變淡;松開手指,尸斑又會恢復。
而瘀傷的本質是軟組織或皮下挫傷,并伴有皮下出血,因此不會有上述兩種表現。
此外,尸斑和瘀傷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在于尸斑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在顯微鏡下可以清楚的看到尸斑部位真皮層的變化,而瘀傷并不會有這種效果。
實際上,對于有經驗的法醫而言,尸斑和外力傷害造成的瘀傷,基本上就是魚與木魚的差別那么大,僅憑色斑的面積和部位就能判斷,因為尸斑往往是彌散性的,有時候甚至會蔓延到整個背部,只留下臀尖部位兩塊白斑(說明死者死后仰面躺著,未被翻動,臀部承受身體的壓力而阻止了血液聚集);瘀傷往往是被拳頭或鈍器打擊而形成,只會是巴掌大的、不連續的傷痕。
什么時候的傷?
而在遺體上發現傷痕,比如說后腦的凹陷和手上的傷口,則需要作出另一個鑒定:
這些傷是否足以致命?是生前還是死后造成的?
判斷是否致命傷,需要打開傷痕下的身體部分,看看下面的內臟、骨骼損傷到了什么程度,有沒有形成骨折、血腫、內出血等可能致命的損害存在。
而判斷一個傷口是生前形成,還是死后形成(比如,搬運遺體時不小心拖拽、碰撞而成),則需要用到法醫學上的“生活反應”。人在死去之后,許多生理反應就不會再出現,因此可以作為判定依據。比如,活人的皮膚劃拉了個口子,皮膚和肌肉的彈性會讓傷口兩邊的組織迅速分開、卷曲,看起來更像是“菱形”;而尸體上隨你怎么切割,傷口基本上都會保持原狀,更像是“條形”。
此外,傷口處有沒有凝血反應,這些血跡能否輕易被水沖掉,傷口處沾染的外來物質(泥土等)有沒有隨著血液循環往周圍擴散一段,也是判斷依據之一。
因此,通過尸檢,法醫能判斷一個傷痕是生前還是死后產生的,是致命傷還是致死因素之一甚至是無關緊要的因素;通過進一步的生化檢查,甚至還可以推斷傷口是在死前多長時間(半小時、一小時還是幾小時)形成的,以利于司法機關厘清案情,確定參與者的責任。
那個,是針孔嗎?
當然,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必須要解決,就是尸體上那3個奇怪的小孔。
僅憑尸體的照片,很難判斷出這三個小孔的性質,所以只能作簡單的推測。首先,如果是銳器造成,比如說一個水果叉之類的東西給戳的,似乎到不了致命傷的程度,甚至可以說對其死亡沒啥貢獻;如果插得夠深,傷到了血管、內臟的話,則會伴有大量的出血,切開針孔旁的皮膚就能看到。
當然,這個銳器上可能涂有某種致命毒藥,甚至可能是某條毒蛇的毒牙造成的,還可能是用注射器打針時留下的。這樣的話,傷口周圍的組織一定會發生病理性的改變,比如紅腫、溶血、硬塊等等,在顯微鏡下總能發現現異常。
此外,提取小孔附近組織進行法化學分析,也能確定其中是否含有殘留的有毒物質。目前,普通人能夠搞到的有毒物質都是常見的,很難逃脫法醫的眼睛。
比如,之前在網上傳得很厲害的“殺人無痕”的胰島素,盡管在人體中本來就有,代謝也挺快,但在針孔附近,其代謝產物的濃度較大,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就可以被輕松檢出。更何況如果中毒而死的話,不僅針孔處有反應,更重要的是必然伴隨著內臟(肝臟、脾臟、胃黏膜等)的病理改變,對血液進行的常規檢查,也能發現異常,這些都會提示法醫留意中毒致死的可能。
一句話,如果那3個小孔真的就是致死原因,在尸體中留下的痕跡,一定不僅僅是只有小孔本身。
結語
隨著法證科學的發展,想要犯罪而不留下痕跡,實在是越來越難,特別是要逃過法醫的眼睛,在尸檢上瞞天過海,恐怕未必容易。即便是法醫粗心大意或故意隱瞞實情,家屬也完全可以提請再次組織尸檢,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因此,在這個事情上懷疑法醫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似乎沒有什么意義。真相只有一個,而且還是可以反復驗證的,沒有依據的懷疑并不能代替實際勘驗作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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