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工作是特定企業或組織的大多數員工必須完成的工作《文書工作縮減法》的起源是在20世紀30年代,當時提出了許多編纂和精簡信息收集的建議。1942年,國會通過了《聯邦報告法》,試圖規范信息收集,但該法案未能勝任這項任務,1976年,美國政府在1980年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負責審查政府的這項政策,并提出了建議
減少文書工作法案的目標是減少聯邦機構、企業和公民處理的文書工作數量根據該法案,在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內設立了信息和監管事務辦公室(OIRA),當一個政府機構想要從10個或更多的人那里收集信息時,它必須向內審辦提交審查請求。該辦公室確定信息收集是否有益,并審查將用于收集數據的形式和技術。如果信息收集被批準,該機構可以繼續進行。如果沒有,該機構將被迫修改其計劃1995年,《文書工作減少法》作了一些修改,認識到電子信息越來越普遍,政府機構需要保護其數據的安全。1998年相關的《政府文書消除法》確立了以電子形式保存數據和以電子方式收集數據的準則,但該法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版在存檔和數據收集方面,它確實制定了一些具體的政策,旨在鼓勵政府機構考慮取消文書工作而不是電子方式他們填寫的政府文件。這些通知表明信息收集請求已經OIRA審查和批準,并且符合法案的條款。對于個人公民和企業來說,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減少了他們需要填寫的不必要的文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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