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查看工資存根時,應將正常工資和加班工資分開列出,這是很常見的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定期工作一定時間,他們就被視為全職員工。對于這些工作時間,員工通常會獲得一定的報酬。如果他們加班,《雇員法》通常要求他們領取加班費。之所以將這些工資歸入自己的類別,是因為加班費的費率通常會提高
可能會提供建筑工人加班費是為了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一個項目。在很多情況下,加班費也被稱為加班費。這是因為加班費通常是正常工時費的1.5倍。將這一點應用到Stacy的案例中,35小時的加班費為15美元,其余15小時的工資為22.50美元/小時雇主通常沒有選擇是否要支付加班費,他們也沒有權力決定雇員應支付多少額外的勞動報酬。雇員法通常要求某些雇員支付加班費,法律也概述了方法計算工資率。當一個雇員查看自己的工資存根時,她應該找到分別列出的正常工資和加班費。盡管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勞動法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有些人由于工作性質不符合加班費的條件,常見的例子包括農業工人、漁民和空姐。如果雇主違反法律,不向符合條件的雇員提供加班費,他可能會面臨嚴厲的處罰
加班費旨在防止員工過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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