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或陪審團決定是否符合證明標準最高的證明標準出現在刑事案件中,在某些情況下,案件的后果可能相當嚴重。對于刑事案件,人們必須證明案件沒有合理的懷疑。陪審團在聽取完事實后,必須確定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旨在對案件產生懷疑的信息,從而破壞控方的案件
案件越嚴重,證明標準越高在具有潛在嚴重后果的民事案件中,如涉及兒童監護權糾紛的案件,證明標準是"清楚、有說服力"的證據。在這類案件中,所列證據必須為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張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這一標準并不像舉證責任要求人們"無合理懷疑"地證明的案件那樣嚴格,最低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的優勢",在證據確鑿的案件中表明案件最有可能發生在原告所陳述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適用于案件結果不可能改變生活的輕微民事案件的標準。在這些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辯,以削弱所提出的主張,從而產生證據標準的優勢是否真的具有優勢在陪審團的案子里,在陪審團指示期間,法官將向陪審團解釋本案的證據標準。陪審員在審議所討論的事項時,如不確定如何適用該標準,可要求法官予以澄清。制定明確的證據標準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的一致性為所有在法庭上尋求法律救濟或被帶到法庭對指控負責的人提供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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