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或聽證結束時,將下達最終判決令在審判過程中,許多命令被稱為"臨時"命令。這些命令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發生在當事方提出請求法官這樣做的動議時在審判中允許或排除某些種類的證據,降低或增加刑事案件的保釋金,任命專家,或強迫對方提供文件。這些臨時命令不是最終命令,因為它們不能處理整個案件
行政法法官在涉及公共機構及其監管權力的案件中下達最終命令當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并作出判決時,就程序而言,該命令是"最終"的,但不一定是法院作出的最后一次命令,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決定的某些方面。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院對臨時動議的裁定錯誤,要求法院重新審理。這些動議必須在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后三十天內提出一旦對有關審判錯誤的任何動議下達命令,希望上訴的一方有30天的時間提交上訴通知。上訴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專家組組成。這些法官審查初審法院的裁決。上訴法院可以推翻初審法院并作出有利于上訴方,確認初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或者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指示他們在案件中采取不同的做法。行政法法官也會對涉及公共機構及其監管權力的案件下達最終命令。這些案件可能涉及拒絕對政府利益、國家頒發的許可證的撤銷或拒絕以及其他事項。對行政聽證的最終命令提出上訴,向州初審法院提出。進一步上訴的規則與初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規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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