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經神法與自然法的思想在哲學上是相互聯系的,自然法是一個永恒的規律,存在于世界和人類的本性之中,是人類理性所能發現的,那么宗教哲學家可能會認為自然法是神所啟示的,世俗主義者把自然法的起源定位于人類的意識,而不是神。然而,兩者之間往往有相當大的重疊。例如,在基督教和猶太教中,許多十誡,例如禁止謀殺和盜竊,十誡被認為是神圣的法律,但也存在于自然的道德法則中。
對于許多人來說,十誡被認為是神圣的法律盡管許多文化都認為自然法是神圣的,但并非所有的神圣法則都是自然法。神圣的法律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因為新的啟示或新的解釋,或者根據某種神圣的目的。例如,天主教會認為舊約中規定的眾多儀式和飲食法將被取代基督的教導。對神的律法的信仰有時會導致與世俗或世俗律法的沖突。信徒們爭辯說,既然這些律法是神的力量的工作,而世俗的律法是人類理性的產物,那么如果人類的構造與啟示相沖突,它就無效。例如,十九世紀美國的基督教廢奴主義者反對奴隸制,理由是雖然合法,它與《圣經》的教義相沖突,認為這些法律超越了有關法律的政治決定,被稱為相信按照更高的法律來統治,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把神的法律和人類的法律視為必然的矛盾有些社會、宗教法和世俗法是分開的。在歐洲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教會都受自己的一套法律管轄,有權擁有自己的法庭和執行自己的判決。其他宗教少數群體,包括猶太社區的成員,有時也被允許遵守他們的法律在私人生活中擁有宗教法律,只要他們在公共事務中遵守世俗法律
猶太信仰的成員相信摩西所傳的十誡是神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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