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激進的法官在他們的觀點中可能是保守的,也可能是自由的在許多情況下,一個特定的法官或法院是可以被稱為"積極的"還是"克制的",都需要仔細回顧判決的歷史,可能有推翻先例和現行立法的明顯歷史。而且,無論是自由主義者還是激進主義者,都有可能通過一種意識形態或政治傾向來界定法官的個人觀點
從事政治司法約束的法官可能有維護成文法律和遵守先例的歷史相反,實行司法克制政策的法官或法院可能有維護成文法律和遵守先例的歷史。基于約束的法院的政治構成對判決幾乎沒有影響,因為法官們可能更關心嚴格遵守現行法律。一些專家還認為,一個基于約束的法院做出的裁決將在整個法官席上獲得更大的一致性,因為可以說,對法律的嚴格解釋幾乎不允許有任何異議就哲學上的差異而言,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只是對法律裁決的兩種不同的描述。當這些哲學被置于善與惡的框架中時,對這些術語含義的麻煩和困惑往往就開始了,道德與不道德,或客觀與主觀立場。司法能動主義也經常但不正確地與自由主義聯系在一起,而司法克制也被錯誤地解釋為保守的觀點。事實上,有些判決可能被認為是保守的司法能動主義的例子,而另一些則可能是司法能動主義有時被譏諷為"從法官席上立法",或通過作出以下決定來篡奪州和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另一方面,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如布朗訴布朗案教育委員會無視先例和州法律,宣布公立學校的隔離是非法的。雖然司法限制可以被描述為一種過于簡單化的哲學,允許不公平但不違憲的法律存在于先例中,盡管如此,它仍然有助于對司法部門的潛在權力進行檢查,并嚴格遵守限制權力有助于維護自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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