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根據審理案件的法院系統的標準準備傳票。何時提交傳票請求時,律師通常會準備一份傳票,要求證人作證,或者準備一份傳票,要求證人作證,它要求證人出庭并隨身攜帶具體的文件。大多數法院要求將傳票送交或送交審判法庭書記官辦公室簽字。法庭書記員簽署并發出傳票后,通常會將傳票轉發給請求者,由后者安排向證人送達傳票司法管轄權,律師,作為法院官員,也可以簽署和發出傳票請求。
即使重要證人不愿意作證,也可能被強迫作證律師通常根據法庭的標準格式準備傳票請求大多數傳票都包含了立案法院的名稱和訴訟當事人的姓名。為了有效,傳票還必須寫明被強迫出庭的人的姓名,以及出庭的地點和時間。如果傳票是傳票,它通常會列出所有人證人被迫出示的文件、電子儲存的信息和物證。一些法院要求提供簡短的陳述,概述為什么一個人被強迫出庭,概述為什么需要這些文件以及允許提出請求的規則或法律傳喚可以當面提出,也可以郵寄。有些行政機關,如公務員局和地方政府機關,有時會應當事人的書面要求準備傳票,并在文件準備就緒時通知他們。大多數法院要求在提出請求時隨請求支付費用。那些通過郵件請求傳票的法院應在大多數地區允許一到兩周的時間進行處理。通常,一方當事人在準備傳票請求時應咨詢當地法院的規定傳喚請求通常必須滿足這樣一種負擔,即有正當理由強迫證人作證或出示某些記錄傳票,要求法院宣布傳票無效。如果提出反對傳票的動議,而證人不出庭或不交付所要求的文件,則可能會發現當事人藐視法庭根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這可能導致民事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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