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判決是指在作出判決時無效且不具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判決是法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發布的法院命令。除非上訴,判決結束了一個法庭案件。為了使法官的決定成為對某一事項的有效裁決,法院必須具有審理某一案件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被稱為法院的管轄權,它是根據法規授予法院的如果法院對案件既沒有管轄權,也沒有屬人管轄權,則判決無效。事由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所審理的案件類型。例如,民事法院對刑事案件沒有管轄權案件。法院和案件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因為法院授予審理案件的權力不包括刑事案件如果一個法院審理一個案件,后來又認定該案件應該在另一個法院審理,任何由錯誤的法院作出的判決都將被視為無效。對案件的任何一方缺乏屬人管轄權,也會導致判決無效。法院只有在能夠證明一個人擁有某些權力的情況下,才能對他行使權力與法院的聯系。當事人必須居住在法院有管轄權的地區,或者必須在該地區有行為或違法行為,法院才能強制其出庭。否則,在法院審理案件之前,此人必須自愿服從法院的管轄權任何時候,如果被告沒有機會得到適當的審理,任何案件的判決都是違反正當程序的,并導致無效的判決。同樣,如果在法庭上犯下欺詐行為,任何判決都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判決無效的,判決在作出時即自動失效,不需要當事人提出動議或法院作出進一步的裁決。然而,潛在的缺陷往往需要引起法院的注意,而且這種情況可以在任何時候,甚至在隨后的程序中進行。一旦缺陷被揭露出來,判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需要司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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