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書證書通常需要宣誓簽名"宣誓書"一詞來源于拉丁語中的"他已宣誓聲明"。宣誓書是由作出聲明的人簽署的對事實的宣誓聲明。這個人被稱為"宣誓書",有時也被稱為"宣誓人"。宣誓書的主體包含宣誓人的姓名和列出在宣誓下所作的事實或陳述。引言將說明該陳述是在宣誓下作出的,以及宣誓書是在哪個縣和州編寫的
大多數法院要求簽署宣誓書的人在公證人、律師或法官面前宣誓公證人或類似的官方證人宣誓人在文件上簽字,然后在宣誓書上簽字并加蓋印章,以證實該文件已得到適當的見證和簽署日期。宣誓書主要用于法律訴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故意在誓章中添加虛假信息可以使宣誓人因偽證而受到懲罰。宣誓書包含宣誓人個人所知范圍內的事實和信息,可以涉及各種主題。可以是關于宣誓人的法律或婚姻狀況。可以是指與諸如車禍之類的事情有關的具體事件,或用來反駁另一個人的陳述。當宣誓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庭作證時,通常使用宣誓書宣誓書通常用于行政管理目的,以核實某一特定情況的存在。與宣誓書一樣,宣誓書需要簽名,并包含警告,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可能會產生某些法律后果。例如,父母有時需要在表格上簽名核實他們的子女是否居住在該子女注冊的學區內。申請政府福利的申請人可能必須簽署一份表格,表明所準備的表格中有關其資格的陳述是正確的。宣誓書證明書不同于宣誓書,因為它不是由簽署人準備的該文件未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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