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通常必須用于管理任何刑事指控,但仲裁通常是民事審判的可行選擇民事糾紛不能通過法律制度以外的沖突解決事項解決的,在仲裁和訴訟之間作出決定成為一個重要的選擇。訴訟通常必須用于管理任何刑事指控,但仲裁通常是民事審判的一個可行的選擇。訴訟可以隨時由任何一方提起,但選擇仲裁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決定仲裁也可能是有效合同的結果,該合同要求程序是解決法律糾紛的唯一允許手段。
仲裁通常由法院代表和任何協議均受區域法律約束在訴訟中,律師和法官幾乎總是在作案。主要當事人可能參與案件的形成,也可能被要求提供證據和作證,但通常需要允許律師處理有關問題的法律技術問題。法官由法院挑選,當事人和律師都沒有太多的發言權,由法官來處理案件。
仲裁小組由當事人共同選擇,可能會對允許的證據和庭審時間施加更多限制另一方面,仲裁允許主要當事方更多地參與。雖然可以使用律師,但許多仲裁爭議是在有限的律師參與下完成的。仲裁人或仲裁小組由訴訟是指傳統的以法院為基礎的解決民事案件的方法,而仲裁則是一種比較非正式的程序仲裁和訴訟的一個主要區別在于公開披露的數量。法庭審判幾乎總是對公眾開放的,除非法官有特定的理由下令密封審判相比之下,仲裁更為私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這可能有利于一方或雙方的公共聲譽。成本和便利也可以區分仲裁和訴訟。仲裁通常在幾次短時間內甚至一天內進行,導致更低的訴訟費用。律師參與的范圍越小,雙方的法律費用也就越少。由于仲裁的案卷比法院有限得多,糾紛的處理通常也快得多,從而迅速解決緊張的糾紛盡管在成本和便利性方面有優勢,但由于上訴制度的可用性,許多民事糾紛最終以訴訟而非仲裁方式結束。通過仲裁達成的大多數裁決被視為最終裁決,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訴,除非有明確、可證明的偏見由上訴方提出。在結果遠非白紙黑字的情況下,爭議各方可能有理由擔心結果,如果判決不合其意,則放棄上訴機會是不可能的
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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