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普通法由聯邦法院決定。普通法一詞是由于美國法律體系是從英國法律體系中衍生出來的一個術語。在英國和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法官審理案件并有權對這些案件作出裁決。當法官審理案件時,他解釋法律和/或在案件中作出決定。該決定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
聯邦普通法處理聯邦政府管轄權。法官的意見和對法律的解釋具有約束力。換句話說,它成為法律的一部分。這個有約束力的決定是有效的,其他法院也必須遵循它,除非或直到上級法院裁定法官的解釋是錯誤的因此,法官的意見成為法律的一種形式,即使它不是寫在任何法規中,也不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官所制定的法律體系被認為是普通法。普通法不同于成文法,它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正式法規和規則組成聯邦普通法處理聯邦政府有管轄權的問題。在美國,某些問題被授權給各州。例如,州立法機關和其他州的法官有權在州法院和其他州法院的范圍內決定各自的財產分離問題另一方面,聯邦政府有權制定維護憲法所必需的法律。聯邦政府也有權就影響州際貿易或州際貨物和貨幣流通的問題制定法律。稅收、證券法,而其他相關的法律都是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因此,聯邦普通法是由法官制定的關于憲法決定聯邦法院或立法機關有權決定的問題的法律普通法必須由聯邦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立法機關通過一項重申或修改普通法的法律,聯邦法就可以成為法典化的法律
聯邦普通法是法官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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