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拉罕·林肯,一位律師他自己,曾經說過,"律師的時間就是他交易的儲備。"亞伯拉罕·林肯曾經說過,"律師的時間就是他的交易儲備",美國現代法律界也同意,主要是按小時計費,增量通常只有5分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通常面臨壓力,要求客戶每年至少支付2000個小時的費用,這相當于每周40個小時,但每年由一名律師支付5000個小時或更多的費用并不罕見,這反映了一年中每周工作100小時的情況。這樣的工作周有時會發生,但關于這一主題的研究很少表明,許多律師的工作時間要少得多,而且是按雙倍計費的客戶計算的
許多律師都面臨著向客戶收取一定時間費用的壓力雙重收費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理想情況下,當一位律師為客戶處理某個問題時,該客戶將按實際工作時間計費。如果一位律師向客戶收取未花在處理客戶案件上的時間的賬單,那就是徹頭徹尾的欺詐行為。這兩者之間會出現兩難的局面,例如,當律師在工作時在一個與不止一個客戶有關的問題上,也就是說,如果律師花半個小時研究一個與兩個獨立客戶的案例相關的主題,那么按照正常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每個客戶收費半個小時就是雙重收費,收費律師的理由是每個客戶都收到了半小時研究的好處。不過,到了一天結束的時候,兩份賬單的律師的賬單會比實際工作的時間多。不過,其他律師認為,雖然他們應該得到他們工作時間的補償,但這兩個客戶應該各付50%的費用雙重收費的概念還有其他的變化。例如,如果一位律師代表一位客戶前往目的地,那么旅行費用(如機票)由客戶承擔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以及對實際旅行時間的合理收費。不過,律師在這種旅行中為另一個客戶工作并向該客戶收取正常費率的情況并不少見。許多律師認為這樣做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如果他們的差旅費用低于辦公時間的費用,因為差旅所使用的技能與研究、寫作或法庭訴訟所需的技能不同律師為客戶提供的一些工作是按固定費率計費的,比如房地產交易、簡單的遺囑準備和其他日常工作。有人提議,律師行業應該制定一種按工作價值而不是按工作時間計費的方法,因此,如果多個客戶從律師一段時間內完成的工作中受益,那么就有了向客戶收取不違反道德標準的價值的標準。雖然這只是一個粗略的類比,汽車行業已經制定了統一費率手冊,以避免同一項工作在不同情況下花費不同金額的問題;這種方法將緩解許多律師每次填寫賬單時面臨的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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