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不服從大陪審團的傳票,藐視法庭的指控可以提起大陪審團聽證會旨在成為確保公平對待被告的制衡體系的一部分。陪審團成員來自小陪審團的同一批人,如果刑事審判認為有必要。大陪審團不受陪審團審查程序的約束,也不在法官面前提供證詞,盡管通常有人可以確保適當的程序得以維持。大陪審團聽證會上的法官不參與是否起訴的決定
在對案件提出指控之前,證人經常被要求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從歷史上看,大陪審團是許多國家普通法體系的一個特征,但美國實際上是唯一一個仍在使用大陪審團的國家。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國已經開始采用交付審判程序制度,初審代替大陪審團。初審的不同之處在于,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來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刑事審判。在美國,除了聯邦罪行外,大約有50個州要求大陪審團為違反州法律的犯罪行為作證
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確保了司法系統的制衡。被告通常不出席大陪審團在庭審中,被告方沒有提出反駁意見。大陪審團的證詞只是為了進一步推進控方。此外,被告方在庭審前無法向說謊或出示非法證據的控方證人求助。這樣一來,大陪審團的程序就成了批評的對象,就像陪審團一樣只知道故事的一個方面。被傳喚作證的證人可能會被傳喚,這意味著如果他們不出庭作證,他們可能會被判藐視法庭罪。通常,有確鑿證據的證人可以獲得法律豁免權以換取合作豁免權對檢察官來說是一個寶貴的工具,因為它使他們能夠說服可能也會受到刑事指控的證人出庭作證不利于其他人。
大陪審團的證詞不需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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