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聲起訴后發出逮捕令起訴書不是定罪。它只是大陪審團在聽取宣誓證詞后同意的正式指控清單。本案的檢察官向大陪審團提供證人希望證人的證詞能導致起訴證人在證人席上宣誓,如果他們說謊,將面臨偽證罪的指控,就像在審判中一樣。被告可以作證,或在征得許可的情況下提供證人為他或她的辯護。在大多數重罪案件中,控方最多有六個月的時間來提出起訴,但謀殺案沒有訴訟時效。因此,控方可以選擇在收集證據的同時釋放一名個人,以備更有力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無聲起訴書是一種常用的方法,它也可以完全繞過刑事法庭。這可以節省法律系統的時間和金錢,因為嚴重的重罪必須在高級法院前進行審判。在無聲起訴書之后,被告被帶到高級法院應訴。通常情況下,在一系列的審判程序之后,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審判結束時,陪審團對被告作出判決,確定他或她是否犯有起訴書中的指控。在審判階段,控方辯方可能會提供證據來支持他們的個別案件,而陪審團則需要權衡這些證據。"無聲起訴"一詞有時也被用作隱喻。當用在隱喻的意義上時通常指的是引起內疚感的東西,例如,一個學生可能會稱一本未開封的長課本為無聲的控訴,暗示書的存在指控學生沒有完成作業
在無聲起訴過程中,證人經常被要求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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