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被他人冤枉時,在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有機會獲得損害賠償。當一個人受到他人的委屈時,受害人有機會在民事訴訟中追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種類很多,但大多數都是基于侵權或違約,侵權是指由于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造成的損害,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約定的合同條款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都會給一個人帶來很多金錢上的損害,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是由于被告的行為造成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獲得使其完整所需的一切損害賠償(即使其恢復到在不發生不當行為的情況下他將處于的位置),但他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減輕損害減輕損害有多種形式,取決于損害的性質和訴訟原因例如,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合同的一方可能會因為被告未能交付承諾的貨物而遭受損害,原告可能有義務試圖從其他來源獲得這些貨物,以減輕損害如果原告不采取任何步驟試圖通過在其他地方購買貨物來減輕損害,那么他的追償可能會受到限制。例如,如果他在貨物未交付的情況下每個月損失1000.00美元的銷售額,但他在違反合同一個月后放棄了獲得貨物的機會,他可能會受到損害僅限于向被告追討一個月的損害賠償金。當租約持有人違反租約時,也可減輕損害賠償金。業主可以未付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追討損害賠償金但是,必須,通過試圖找到另一個承租人來接管租約來減輕損害賠償。減輕損害保護被告不承擔不公平的責任。被告必須對其造成的損失負責。原告但是,不能利用他的恢復權利拒絕試圖糾正他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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