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執行逮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在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中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除非出于可能的原因,經宣誓或宣誓,否則不得簽發搜查令,特別是要說明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物。"這被解釋為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搜查人及其財產,只有在符合正當理由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逮捕或者拘留
無正當理由的逮捕可能會給逮捕官員及其部門帶來訴訟機會執法人員要取得搜查人身、處所或者執行逮捕令的,必須向法官證明,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會同意逮捕令的理由。刑事調查結果、證人證言等證據,對執法部門的書面觀察可以作為可能原因的理由。法官在簽發逮捕令之前權衡這些信息,以確定逮捕令是否符合憲法,如果他或她認為沒有足夠的信息證明逮捕令是正當的,那么許多人會否認逮捕令
執法部門需要可能的理由來訊問嫌疑人。警察也被授予了有限的行為能力拘留和搜查,前提是他們有合理的懷疑犯罪行為。例如,如果一名警官看到一名司機深夜在道路上蜿蜒行駛,警察可以把司機攔下來,要求他進行清醒測試。同樣,如果一名警官感覺到安全受到威脅,沒有法官簽發的搜查令,就可以對某人進行搜查。
如果警官認為他目擊了犯罪嫌疑人,則無需逮捕令在符合可能事由的標準時,不一定要證明沒有合理的懷疑。這是在案件審理之后進行的。根據提供正當程序和公正審判的法律,案件中的控方必須向陪審團證明案件中沒有問題或含糊不清,如果他們定罪,確實是在判對人。在刑事案件中定罪標準特別高,認識到一個錯誤的定罪可能會對某人的生活造成毀滅性的影響。視頻證據可用于確定對嫌疑人不利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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