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法官都同意憲法是書面的所以現代的法官仍然可以運用它的戒律來改變法律、態度和條件。事實上,立憲者寫憲法是為了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他們認為某些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固有的,因此政府決不應侵犯這些權利。換句話說,憲法不是為了賦予權利而制定的,但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侵犯。所有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都屬于幾個州,因此屬于人民。
字面意思是,對美國憲法的非解釋性解讀被稱為嚴格建構主義,嚴格建構主義是一種司法哲學,它堅持憲法的成文,而不是解釋憲法來跟上與時俱進在文件不明確的情況下,嚴格的建構主義試圖從憲法產生之時起,通過信函和其他文件來確定制定者的意圖,該文件應按照普通法閱讀和維護了解它的語言,嚴格的結構主義不允許對憲法進行松散的解讀,也不允許對憲法進行不符合憲法制定者意圖的修改。嚴格的結構主義保護國家的權利,并符合憲法必須修改而不是廣泛修改的原則解釋,是為了解決那些言詞和意圖都沒有涵蓋的問題。背離這一原則就是在削弱憲法的力量。當司法超出憲法的范圍時,它會停在哪里?如果憲法中明確沒有涉及的某些問題能夠被"讀懂",那么不久任何問題都能得到憲法的保護,對于那些同意法官和法官做出決定的人來說,司法能動主義似乎是件好事。然而,由于任命了不同價值觀的新法官,他們不太可能對寬松的解釋感到滿意嚴格的建制主義常被描述為右傾的特點,但它不是關于政黨的歸屬,而是關于嚴格遵守憲法,而不是允許任何一方根據自己的意識形態來決定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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