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可以隨后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自1891年根據國會法案成立以來一直活躍。第三巡回上訴法院有14名法官,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詹姆斯A.伯恩法院審理案件。法院的工作得到許多書記員、秘書和其他行政人員的支持。新晉律師可以在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尋求職位,以獲得寶貴的工作經驗和就業證明
第三巡回上訴法院位于費城公眾人士如欲向第三巡回上訴法院提交案件,必須通過下級法院遵循司法程序,證明他們曾試圖獲得司法救濟,但未能如愿。律師向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口頭辯論,并提交案情摘要和其他支持資料,以支持他們的案件。他們可以基于多種理由對案件進行辯論,第三巡回法院可以決定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推翻原裁決,或者維持原判。如果法院維持原判,如果委托人希望繼續上訴,則有必要進一步向最高法院上訴在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的性質各不相同。法官輪流擔任首席大法官,以保持職責分工的合理,如果他們覺得不能以公正的方式審理案件,他們可以定期回避。大法官離開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巡回上訴法院當他們選擇退休,死亡,或被提升到其他政府職位,如最高法院的席位。第三巡回上訴法院的訴訟程序對公眾開放。來法院的訪客必須遵守安全程序和尊重法庭的尊嚴,通過穿著得體,服從法警的命令,并注意張貼的通知上的任何指示。法官可以要求法警將擾亂訴訟程序的個人逐出法庭,并可以對敏感案件全部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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