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權利法案》第六修正案,涉及陪審團的審判和被告的權利。律師應該履行合同義務給他的委托人,不管他對這個問題或案件的個人信仰,也不管他個人的未成年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放棄或者漠視本案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如果委托人指控律師沒有盡到合理的努力,而法院也支持這種指控,最有可能的后果將是被解雇,因此,至關重要的是,他必須控制自己的工作量,無論是針對一個客戶還是幾個客戶,以防止此類指控發生合理的努力并不是絕對的,正如"合理"一詞所暗示的那樣律師沒有義務考慮委托人的每一個突發奇想,特別是當委托人要求他采取不合理和不道德的方法時,他必須謹慎行事,以避免冒犯性的、不專業的,或者在法庭內外不受尊敬的策略。雖然律師被期望徹底和熱情地為他的委托人服務,但是他也不一定總是只把他的工作留給一個委托人,只要可以控制工作量合理勤勉的概念通常只適用于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但情況并非總是如此,它也可能適用于涉及整個政府的事務。在公民有權得到迅速審判的國家,如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政府有義務草率行事,不拖延,很難評估合理勤勉的標準。試圖證明律師或整個政府在解決某一特定問題上沒有作出足夠的努力,這不是一項明確的任務。然而,舉證責任并不總是由委托人承擔。有時,被指控未能做到的當事方實踐合理的努力必須使他們的案件,而不是讓委托人試圖證明律師未能履行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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