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上訴必須在移民法官作出裁決后的30天內提出。在美國,移民系統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一部分,而不是司法部門。這一點意味著訴訟程序是行政性的,并遵循自己的一套規則,這些規則可能與真正的法院訴訟程序中的規則相似,也可能不相似。AAO和BIA是此類執行實體。
在美國,您可以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提出移民上訴。AAO通常處理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在全國各地的各外地辦事處就請愿和申請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移民上訴。當發出拒絕通知時,您將收到一份拒絕通知,說明拒絕的原因和提出上訴的程序。通常,在這些情況下,您的移民上訴必須在決定日期后的30天內以特定表格提交,并附上正確的申請費,與作出決定的辦事處聯系。然后,您的上訴將轉交給AAO考慮和處理。通常,BIA處理移民法院系統中的案件的移民上訴,通常涉及驅逐程序移民法院系統也是行政部門的一部分,由其自身的一套條例管理。您可以對移民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也可以由政府提出。移民上訴可通過在以下時間內直接向移民局提交上訴通知和適當的申請費開始移民法官做出裁決后30天。移民局將為每一方發布一份關于該案的簡要陳述。你可以在移民局面前要求口頭辯論,但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是根據訴訟記錄和案情摘要來決定的。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您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BIA的決定或AAO的決定。這只能在聯邦法院沒有被美國國會通過的法規剝奪對該類決定的管轄權的情況下進行。通常最好是在您經歷時間和提交聯邦法院上訴的費用。還有兩種行動,雖然技術上不是上訴,但類似于提出移民上訴。一種是重新審理的動議,列出了在作出決定時無法獲得的新事實,并將改變結果;另一種是重新考慮的動議,當聯邦法律或法規被誤用而導致拒絕移民福利不正確時,該申請將被提交。這兩項申請必須在做出決定的辦公室提交,并在決定之日起30天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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