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遺棄財產在普通法中被定義為業主故意丟棄的財產,放棄對該對象的所有所有權,不可與遺失或錯放的財物混淆。遺失物是指在沒有主人意圖的情況下將其與主人分開,而失主不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財產。失物是指失主在某處放置的財產,當時他認為他可以在以后取回物品,但是后來忘記取回物品或者記不起它的位置。在傳統的遺棄財產法中,雖然遺失或錯放貨物的發現者有權對除真正所有人以外的所有人擁有所有權,但他們永遠也得不到該物品的所有權。該原則的發展使得在合理的時間之后,財產被視為被遺棄,發現者成為了真正的主人。傳統上關于遺棄財產法的例證發生在一家理發店,理發店的一位顧客在理發時,錯誤地把一個包放在座位上,而且在離開之前從未取回。如果他不是有意把包留在座位上,如果他真的想把它留在座位上卻忘了取回它,那么這個財產就被認為是放錯地方了因為《廢棄財產法》的目的是將產品歸還給其真正的主人,即使理發店的員工發現了袋子,它也將由遺留在其上的財產的所有者持有,因為預期真正的所有者最終會返回找到它。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該財產被視為被遺棄,然后它將成為理發店老板的財產。今天,當租客在租期終止后離開房產時,廢棄的物權法就開始生效了。一些司法管轄區規定,在發出了遺留財產存在的通知后,該房產成為房東所有人的財產。通常,業主可就處置此類財產的費用對承租人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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