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規則規定了如何向國家法院上訴。普通法體系中的聯邦上訴規則規定了多層次法院的上訴命令。案件首先在下級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希望對下級法院裁決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向國家最高法院上訴之前,向管轄區內的下一級地方或國家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普通法國家的聯邦上訴規則如美國、英國和加拿大也允許上訴案件的重新審查,這意味著上訴法院有能力審查整個案件,不僅僅是一個特定的法律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的上訴法院有權僅根據法律錯誤推翻裁決。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的聯邦上訴規則允許當事人直接向國家最高法院上訴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刑事案件可以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民事案件必須通過一系列下級法院上訴才能在最高法院進行審理。此外,在許多情況下,大陸法系國家的上訴法院將有權推翻基于裁決的裁決法律錯誤。這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在上訴過程中沒有機會提出新的證據或事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聯邦上訴規則,即使有多個級別的專門法庭,也允許民事訴訟人和刑事被告人一次上訴。例如,中國在刑事、家庭、民事、海事、軍事和交通等問題上設立了單獨的法院。許多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也允許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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