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一架轟炸機飛入帝國大廈后,聯邦侵權索賠法被用來賠償受害者。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不法行為,而不是刑事指控,在合同或法規之外發生的。這些錯誤可能是疏忽或故意的,可能與刑事指控重疊。過失侵權發生在被告沒有盡到正常的注意義務時,如在停車標志上滾動;造成損害,如交通事故。過失侵權案中的被告則不是故意試圖造成傷害。
聯邦侵權索賠法涵蓋為聯邦政府工作的雇員。在故意侵權行為中,被告意圖造成損害。例如故意造成精神痛苦、非法監禁、攻擊和毆打。原告,或者被起訴的人,必須證明被告知道并積極地試圖造成損害,還有嚴格的責任侵權行為,原告對所有損害負責,不管這種不法行為是否是故意的,1946年國會通過了《聯邦侵權索賠法》,允許公民在侵權案件中對聯邦政府提起訴訟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賠償因政府雇員的不當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并阻止這些行為再次發生。盡管該法令已經被提上了一段時間,但在一架美國轟炸機飛入帝國大廈造成人員傷亡后,該法受到了更大的優先考慮,以及財產損失。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要求對美國提起訴訟,當時美國不受侵權案件的影響。一年后,《聯邦侵權索賠法》通過,允許受害者像審判個人一樣審判政府。聯邦貿易保護局的訴訟在沒有陪審團的法官面前審判。根據《聯邦侵權索賠法》提交的案件必須針對美國政府進行審判,并在該訴訟中專門處理,即使該案有理由單獨對個人提起訴訟,該法還概述了放棄豁免權的若干例外情況,例如郵政系統的損失、政府在戰爭期間采取的行動、因貨幣體系監管或財政部管理而造成的損害、大多數國際民事錯誤,以及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一項規定,在雇員利用個人判斷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美國不承擔責任。這項規定在給予個人一系列詳細指示時不適用。自其頒布以來,在過去的案例中,聯邦侵權索賠法增加了其他一些例外情況。基于嚴格責任、合憲性索賠和許多故意侵權行為的案件不能根據《聯邦貿易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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