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當事方通常被法官用來指某一特定糾紛的雙方都在場的情況。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除非所有當事方都被適當地通知了時間、地點和情況,否則訴訟或其他法院程序就無法進行。這是為了使所有涉及的個人都有機會聽取雙方的意見。通知通常是通過向每一方送達傳票或警告,告知他應出庭為針對他的指控進行辯護。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聽證會上作出的任何判決通常對所有已送達的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但可以提出任何上訴。這允許法官可以在不必審理多起訴訟的情況下作出適用于特定情況的判決。這有助于法院系統公平有效地工作,因為每個人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單方面溝通是指只有一方有機會聽取其案件事實。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認為這是不平衡和不公平的。這意味著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允許這樣做。在許多情況下,可以對那些只聽取一方的意見,而不允許雙方陳述自己的觀點。雙方之間的合同有時可以被視為非正式的當事人間交易。這是因為通常在文件真正簽署之前,雙方都要進行談判。每一位當事人都必須出席并同意條款和條件他還保留讓律師檢查文書的權利,或在正式執行文書時在場的權利。在許多領域,參與訴訟的人可能不直接相互聯系,而是必須與記錄在案的律師交談,如果有的話。這位律師通常還必須向對方律師提交所有提交給法院的文件的副本。這種當事人之間的交流確保了所有當事人都知道發生了什么事,這通常有助于在審判日前達成和解。當事人之間的通信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它使許多法院系統能夠公平地為所有有關各方公平地運作。遵循這一原則可以確保雙方都能得到公平的代表。這可以產生一個符合法院最大利益的最終裁決,并且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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