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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為出租而制作的作品(Work Made for Hire)?

    雇傭作品是一個法律范疇,通常適用于創意作品,如照片、藝術品或寫作作品。雇傭作品的創作者應雇主(如出版商或制造商)的要求工作。作為報酬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創作者同意將作品的所有權交給美國或其他適用的版權法下的雇主。...
    雇傭作品是一個法律范疇,通常適用于創意作品,如照片、藝術品或寫作作品。雇傭作品的創作者應雇主(如出版商或制造商)的要求工作。作為報酬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創作者同意將作品的所有權交給美國或其他適用的版權法下的雇主。之所以區別對待,是因為在大多數其他情況下,版權自動分配給創作者。在雇傭作品的情況下,服務提供商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承包商。根據1976年美國版權法等法律,任何創造性作品的作者都是該作品的版權所有者,即使該作品是由其他人出版的。例如,自由撰稿人,可以將故事賣給雜志,但保留以后在書中重印故事或改編成電影劇本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由買賣雙方在出售時簽署的法律合同來定義。雇傭作品是一個法律范疇,可以適用于照片。作品的創作者另一方面,出租人同意雇主擁有版權,包括轉載和改編權。這通常也是在雇傭時由法律合同規定的。雇主可以以任何方式復制、更改、分發或改編作品,而創作者有合法的權利不做這些事情。創作者要重新獲得這些權利,唯一的辦法就是從雇主那里購買,如果這在經濟上可行,而且雇主愿意出售的話。代工制有時會導致法律糾紛,例如美國漫畫行業發生的一場官司從20世紀30年代到60年代,大多數漫畫藝術家認為他們的作品除了雜志每月的出版日期外沒有什么價值,他們愿意簽訂合同,指定作品是為雇傭而制作的。當漫畫收藏和銷售市場出現時,藝術家們看到他們的雇主從他們的人物和故事中獲利他們幾十年前就已經開始了小規模的創作。根據雇傭作品的要求,他們沒有任何合法資格要求獲得這些巨額利潤。在憤怒的漫畫迷的壓力下,出版商不情愿地讓步,允許一些知名藝術家,如《美國隊長》的創作者杰克·柯比,為了收回他們的原創作品。其他人,如超人創作者杰瑞·西格爾和喬·舒斯特,不得不滿足于代幣支付和"由"署名創作。由此引發的騷動導致許多漫畫出版商重新審視雇傭作品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著名藝術家,如"罪惡之城"藝術家弗蘭克·米勒(Frank Miller)可以選擇"創作者所有"的財產,這樣他們就可以控制自己作品的版權和未來的使用權。自由撰稿人可以將故事賣給雜志社,但保留以后在書中轉載故事的權利。
    • 發表于 2020-09-0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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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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