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神。在過去,法涵蓋了生活的許多不同方面,包括宗教儀式、民事和刑事法律以及法庭訴訟,印度法律從吠陀經發現后的印度古典時期開始,一直持續到公元1772年。這一時期的法律以《達摩斯特拉》為基礎,必須由一位博學的《吠陀經》學者對每個階層、每個個體進行解釋。不過,法律因社區而異,隨著職業和種姓的變化,產生了一種根據當地社區的需要和傳統發展起來的實用法律。這一時期之后,即公元1772年,英國制定的盎格魯-印度教法律,作為其殖民地印度法律體系的一部分。英國人開始允許每個宗教派別遵守自己的一套法律由此產生的法律是以梵文文本《達摩斯特拉》為基礎的,英國人認為這是必須遵守的神圣法律的命令,而不是實際法律的指導方針。在1864年以后,當充分的判例法被確立之后,對法的依賴減少了,幾乎完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英國官員頒布的地區習慣法,類似于古典時期的情況。公元前1947年,印度脫離英國獲得獨立。為了保持世俗,印度允許印度法、穆斯林法、基督教法等復雜的屬人法體系,Parsee定律。在20世紀50年代初,印度建立了四項法律,即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繼承法、印度教少數民族和監護法,以及印度教的收養和維護法,這將成為現代印度教的基礎。< IMG SRC ="1234560"/>印度教法是指適用于個人的法律。在宗教上是印度教的,尤其是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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